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河南尊严”)是1993年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秉承“诚信、专业、勤奋、责任”的理念。律所拥有一批毕业于名校的硕士研究生队伍和濮阳市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我市唯一一家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所,可以满足知识产权等新型法律服务需求。河南尊严多次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是濮阳市成长最快和最富活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为打造“踏进一家门,办理全程事”的服务目标,已经在北京、上海、郑州等多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集团均有业务合作。客户只须委托我所,便可以代理至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我所选择案件当地的加盟律师。近年来,已广泛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我们坚信“您的权益就是我们的追求,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目标”。尊严律所还是”濮阳市华侨法律服务站”和“濮阳市华龙区青少年维权中心法律服务站”,目前正筹建法律业务培训班及岗前实习基地,它的建成将会为社会、为国家输送更多的法律人才。
赵广利律师 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109200210441159
执业介绍 赵广利,男,1975出生,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注册物业管理师,濮阳市法治宣讲讲师团骨干成员,高级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来,始终坚持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从业以来共代理或参与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5000余起。近年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办案效率和质量也不断的提高,特别是在处理大案、复杂的案件中,更显示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诉讼技能。现配备律师助理3人,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累计为单位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受到濮阳市人民政府的邀请作为人事仲裁员,曾多次接受濮阳市电视台邀请对法治栏目点评。
业务专长 擅长于刑事,民商,房地产、金融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销售后期服务,物业服务;银行信贷、项目担保、票据、支付结算、基金、融资租赁以及与房地产、金融相关的诉讼和仲裁;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公司上市、公司债转股。 教育背景
郑州大学 法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 硕 士
中国政法大学 在职博士班 (在读)
取得资格
2000年 取得律师资格
2002年 取得司法资格
2010年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
工作经历 1995年~1997年 濮阳县公安局民警 1997年~2001年 濮阳市区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2001年~2003年 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03年~2010年 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2010年~至今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任、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个人荣誉 2002年被濮阳市司法局评为“人民满意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2004年被濮阳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
2005年成为濮阳市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
2006年被濮阳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
2008年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律师”
2010年被濮阳市区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工作者”
2011年被濮阳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律师工作先进工作者”
2011年被濮阳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员”
2012年被市、区两级司法机关评为“人民满意的律师”、“先进工作者”
成功案例
1、 高级监理师章光雪贪污45万、挪用公款20万无罪案
2、 杨玲之夫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3、 李建利故意伤害致死正当防卫案
4、 刘海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无罪释案
5、 李宪生抢劫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案
6、 张红利涉嫌故意伤害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案
7、 申利伟涉恶聚众斗殴二审重大改判案
8、 庄刘银被指控销售犯罪所得无罪案
9、 张善被指控强奸无罪案
10、张曾军在新习乡投放危险物质六死两重伤案
11、濮阳市环境保护监理站诉濮阳市龙腾建材公司委托建房省高院重大改判案
12、江留诉濮阳市中拓管道清洗修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解散被驳回案
13、张俊四年诉讼代理意见终被采纳劳动合同案
14、安阳梁峰以刑促民不战而屈人之兵胜四案
15、成京学诉大成公司,运城公司公司解散案
16、市农行副行长挪用公开1080万元判处13年。
17、王涛参加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两罪判1年2个月。
18、高仿挪用资金4000万辩护意见被高院采纳。
19、注册会计师涉嫌职务侵占无罪案
河南尊严的诉讼与仲裁业务以代理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为主要服务领域。本所的律师在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为近千家的企业、组织提供了代理诉讼及仲裁服务,并在多年的执业活动中,与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密切的工作关系,从而可以确保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力争向客户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6、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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